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满足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集团要接受呼伦贝尔市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团地址设在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为职业学校学生实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呼伦贝尔市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大会;
(二)主持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集团网站的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集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拨付;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动议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