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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西职教集团重要事项议事制度

部门:职教集团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12/27 17:39:38 人气:192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岭西职教集团重要事项议事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认真执行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对岭西职教集团工作的指导,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领导小组的指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呼伦贝尔岭西职教集团章程》,结合职教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会议由岭西职教集团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参加,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集团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理事长决定临时举行。

第四条 集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集团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审定。议题审定后,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应参加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也应同时送达集团领导。

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集团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六条 议题呈报应按下列要求规范化、程序化。

(一) 集团会议的议题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

副理事长提出的议题如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向理事长汇报并征得其原则同意。

(二)各成员单位拟提交集团会议讨论的议题,呈报前必须先向秘书长汇报,并由秘书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经理事长同意后,再提交集团会议讨论。

对准备工作不充分和文稿质量不高的议题,不得提交集团会议讨论。

(三)议题涉及到相关成员单位,呈报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形成明确意见;较复杂的问题应由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统一意见,或提出处理、解决的初步方案。不同意见和看法,也应一并反映。

第八条 提交集团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秘书长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做出决定,由理事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第十一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集团会议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由办公室通知,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与会,议题结束后应及时离席。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集团会议一般讨论或决定下列重要工作事项。

(一)整合资源,共享资源,提出学生实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规划并实施基地建设,联合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相关事宜。

(二)集团内院校的专业设置标准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三)制定职业岗位能力体系标准和考核标准。

(四)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

(六)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

(七)产学合作相关事宜、培训事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集团内重大工作的通报;

(十)研究必须由集团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集团会议是岭西职教集团行政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与会人员必须按照保密工作要求,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

第十五条  集团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团会议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在会上可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   贯彻督办

第十六条  秘书长以及培训中心对集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派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十七条 集团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缺席人员得到通知后要执行集团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各职单位应及时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反馈,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理事长,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集团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集团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岭西职教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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