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培训,发展终身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促进集团内社会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集团内部所有有组织的企业培训和终身教育活动。
第三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职工培训与终身教育制度,在每年的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以每五年为期制定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由集团集团统筹整合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从而促进该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培训教育经费,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或者在集团主导下兴办培训与终身教育事业。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为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相互提供便利,逐步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共用,为集团内成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场所和交流平台。
第六条 逐步在集团内建立培训网站,培训网站建立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集团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提供师资信息。
第七条 在集团网站上开辟专栏,专门介绍各校、各培训机构能够承担的培训、鉴定等项目情况。
第八条 集团网站要加强对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
第九条 鼓励集团内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兼职志愿为该项工作服务。
第十条 实施职工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要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各项承诺,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集团内培训尽量采取就近的原则;培训者与被培训者采取自愿协商的原则,所需经费由二者自愿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从事职工培训与终身教育的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职工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结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集团社会培训与服务工作的检查督促、评估表彰、年度总结报告等各项相关制度,确保企业培训和终身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集团内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的宏观统筹和协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