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革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条 目的与意义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其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多方互利共赢,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任务与目标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学校与政府、行业、科研机构之间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企业人力资源储备与培训、技术创新、地区创新型项目扶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下简称校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形成以职业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的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打造现代职业教育品牌,更好地服务于呼伦贝尔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学院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设施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资金利用等方面的优势;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发挥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优势,最终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职业院校之间以及与区域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之间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与企业要求定位,与教学与生产紧密结合,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与生产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校企发展需要;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和软件实力。
3、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命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依据区域、行业企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求,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校企合作设置新专业,共同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同参与组织教学,共同评价教学效果等。
2、人员互培
学校、企业之间人员相互兼职,强化队伍建设。学校每年安排教师定期到企业挂职锻炼,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企业派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到学校挂职锻炼,讲授实践性课程,参与学校管理、教学工作,为学校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为企业培养管理和技术骨干;学校之间也可互派教师进行交流学习。
3、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进校园,与学校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规模,选取区域或行业内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规模适度的企业作为校外实训基地,满足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及教师挂职锻炼等需求。双方相互挂牌,并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
4、科研教改、技术服务
加强校校、校企合作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共同参与开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的机会,帮助企业在产品升级、工艺改造等方面解决相关的难题,也可为企业提供营销策划、技术咨询、方案设计等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5、学生综合实训、顶岗实习
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以企业生产为中心,根据企业、行业的用工要求及时调整学校的专业计划和实训计划,既完成了企业的生产任务,又强化了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实现工学结合、产业育人、校企共赢。
第八条 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检验标准为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
1、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依托专业资源优势,与企业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地点可在校内或在企业。通过学校的设施设备、教育管理、师资和企业实训场所、技术指导等优势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培养学校和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共建服务平台
依托集团,校企共同建立招生、就业、企业信息等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让学校、学生、企业三方共享校企合作成果。
3、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根据市场调研和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校企共同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并将专业建设与改革成果相互开放,扩大收益面。
4、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与行业、企业在应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合作,为企业更好地开展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和推广,同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5、举办校企合作交流会
学校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年度总结交流座谈会,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行业专家、企业家、毕业生代表来校为学生做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行业、企业的需求,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6、其他合作方式
鼓励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深层次合作,如共同开展专业技能竞赛以及人才技能认证、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章 集团、企业、学校三方职责
第九条 集团职责
1、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载体作用,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统筹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资源,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指导等,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2、引导、协调。指导本集团的校企合作工作,发挥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资源优势,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向职业院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组织开展行业内员工培训;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举办等工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企业职责
1、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共同开发课程、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2、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上岗实习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
3、积极接纳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进行教学实践或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帮助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实践锻炼和岗位体验。企业可以与教师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工作。
4、严格遵守劳动就业准入制度,优先录用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培养的人才。
5、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委托职业教育机构或职业院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6、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立和发展,可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业就业基金等资助项目。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税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8、及时向集团、合作院校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积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集团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职责
1、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养。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行业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开发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3、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公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
4、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5、建立和完善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和教师到企业进行实习和实践锻炼。
6、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同时为实习人员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安排指导教师。
7、优先安排合作企业的职工到学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着校企互惠的原则统筹考虑培训费用与实习费用。
8、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
集团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集团校企合作全面事宜,主要任务是制定集团校企合作战略,发挥整合及资源协调梳理优势,加强校方、企业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三方的联系,协调三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
校企合作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第十三条 制度保障
校企双方合作达成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
积极创建各级各类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划出部分经费作为校企合作活动专项资金;集团成员院校原则上每年也要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合作建设;合作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学生和教师资助和奖励、实习实训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其他保障
1、建立校企合作专题网页。
2、建立校企合作档案资源库
收集校企合作企业的相关资料,如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方面的各种图片及文本资料。
3、建立优秀人才资源信息库
通过搭建名家(企业家)讲堂、行家课堂、优秀毕业生对话会等多种形式途径和载体,建立吸引社会人才进校园机制,助力专业发展。
4、根据实际,不定期组织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交流会,并对在校企业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呼伦贝尔岭西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